1、注意改扩建前后建筑物用途是否改变;
2、注意改扩建方案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中包括对规范的适用范围的影响、对使用功能上的影响、结构的影响等方面;
3、注意改扩建多外观的影响;
4、注意方案实施的可行性;
5、注意要按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改扩建,尤其注意老建筑物采用的原有的老规范,可能不使用于现在的规范,改扩建后必须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房屋改扩建需要先办理正规的施工手续,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准许和备案,同时更需要提醒,注意不要改变整体建筑与环境的风格,更不要因为改造而造成对电线、管线等公共设施的破坏。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经验丰富的施工单位非常重要。在进行改扩建前,还要先对房屋改扩建进行设计,拿出一个有效的方案。
在房屋加层鉴定前,房屋加层要遵循什么基本要求?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也越来越多,高楼建筑更是不断被需要。那么在建筑上加层也是被需求的。很多人觉得房屋加层就直接加呗,没必要花钱进行什么房屋鉴定。但小编想告诉大家的是房屋加层是在原有砖混房屋的**层再往上增加楼层,房屋加层鉴定是为房屋加层进行的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之所以要进屋加层鉴定,也是为了考虑房屋的安全性及使用性。
那么在房屋加层鉴定前,房屋加层要遵循什么基本要求呢?
基本要求:
1 房屋加层前,应根据使用单位的加层目标要求,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及可行性论证;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及有关现行国家规范进行加层嘉定;经综合评定适宜加层者,方可进行加层。
2 房屋加层后应满足日照、防火、卫生、抗震等有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3 房屋加层设计前,应进行现场调查,不应再地基有严重隐患的地区进屋加层。
4 房屋加层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确定其安全等级;应考虑加层施工和加层后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5 经房屋建成鉴定,原房屋需加固(包括抗震加固)时,应结合房屋加固、改造、或大修进行加层设计,施工时应按先加固后加层的原则进行。
6 房屋加层所用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均应按现行国家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取值。房屋加层设计应尽量采用轻质材料。
7 房屋加层设计应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应符合刚性方案要求,应有明确的传力路线和计算简图;必须采取的构件措施,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保证加层后新旧结构协调工作;并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加层后的房屋结构与地基基础进行验算。
8 加层房屋的地基承载力,可根据压密后的地质勘查资料确定;也可在原有地质勘查资料的基础上,参照房屋使用年限,依据成熟的经验确定。
9 房屋加层设计应尽量考虑方便施工和在不停止原房屋使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
10 在加层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测,如发现地基下沉、墙梁柱开裂、房屋倾斜、原基础或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在现今建筑相关规范中,要求在计算惯性矩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楼板的因素。在建筑框架中,梁近支座部分由于在梁跨中位置受到正弯矩作用,而在近支座部分则受到负弯矩的作用,其所造成的影响是不相同的。在建设方对建筑整体框架进行设计的过程中江西省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江西省总办事处,要充分考虑到竖向荷载下楼板的作用,需要通过使柱端弯矩减小来对梁惯性矩进行增大,而在水平荷载下,则需要重点考虑楼板因素,需要通过减小弯矩来使层间的位移更小。而上述这些过程却与我们一直依据的“强柱弱梁”不尽相同。另外,由于混凝土结构的特殊属性,在对建筑的框架进行设计过程中,还需要对梁弯矩进行一定程度的调幅,从而实现“强柱弱梁”的机制。而在实际地震灾害中,经常是水平地震的组合效应,在地震发生的情况下这种框架能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也是有待商榷的。
出现以下症状的房子千万不能再居住:
1)地面出现下陷或者裂缝的;
2)承重柱、梁、墙出现严重裂缝或者被腐蚀的;
3)墙体、天花板出现严重脱落的;
如果发现是危房,你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01 委托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检测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的合法证件;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02 向相关机构部门反映,比如街道办事处、镇、房屋管理部门等。
那鉴定是危房之后由谁来整治改造呢?
房屋所有人有责任对危房进行加固维修改造,如果拒绝改造危房,那么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房产所有人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因为有险不查损坏不修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房屋所有人将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房屋倒塌属于质量问题,则开发商将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鉴定是危楼,有责任公告警示,要求居民不要居住。
一、房屋鉴定委托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房屋产权所属关系的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民事的有效证件副本;
(2) 有关房屋技术、管理档案材料;
(3)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4) 填写鉴定委托书(即鉴定申请表)并交纳鉴定费用;
二、鉴定程序:
(1) 接受委托;
(2) 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 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 签发鉴定文书;
三、鉴定技术依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 《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2) 《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J144-2008)
(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4)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678号)
(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6)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令[2004]*129号)
(7)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令*30号)
(8) 《建筑结构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3)《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377号
(1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16)《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2007)
(17)《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750344-2004)
(18)《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19)《回弹仪评定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的方法》(JC/T796-1999)
建筑主体倾斜观测应测定建筑**部观测点相对于底部固**或上层相对于下层观测点的倾斜度、倾斜方向及倾斜速率。刚性建筑的整体倾斜,可通过测量**面或基础的差异沉降来间接确定。
主体倾斜观测点和测站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从建筑外部观测时,测站点的点位应选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当利用建筑内部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点;
2.对于整体倾斜,观测点及底部固**应沿着对应测站点的建筑主体竖直线,在**部和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对于分层倾斜,应按分层部位上下对应布设;
3 .按前方交会法布设的测站点,基线端点的选设应顾及测距或长度丈量的要求。按方向线水平角法布设的测站点,应设置好定向点。
建筑沉降观测: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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